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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标准要不要明确?
  • 发布者:北京思杰佳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5/8/28 3:02:52
  • 地方立法首次单独表决分歧条款表决结果,同意保留条款,明确: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苏报讯(记者 张甜甜)昨天,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该《条例》通过时,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是否在法规中具体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配套标准这一条款进行了单独表决,这也是我市地方立法首次对法规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基础和保障,《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对我市现有的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进行了定义,并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的有关问题作了梳理,但是对是否具体规定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规划配套标准,各方面存在不同意见。修改稿中规定,“新建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已经建成的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安排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并与社区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统筹规划。” “是否明确规定配套标准,各有利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鸣岳说,有利之处在于,居家养老服务起步晚,有关方面对落实相应的建设要求还不明确,往往在实践中很难落实,如果法规作出明确要求,将有利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到位;其不利之处在于,该标准采用了《江苏省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规定标准的上限,各地普遍反映已建成住宅区配套落实标准存在较大困难,而且各市、区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同,对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需求存在较大差异,按照统一标准执行或出现冷热不均的情况。持不明确规定标准的意见集中于省、市有关文件中对此都已有明确规定,我市可执行省有关标准,但不利之处在于目前省、市文件的规定标准有一个区间,在实践中各地往往按照标准下限执行,难以应对人口快速老龄化的形势,未来势必造成新的缺口。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周文生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立法法》对完善立法审议程序提出了新要求,明确可以对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对该条款单独表决,如该条款单独表决通过,就对条例草案进行表决;如该条款单独表决未通过,就对删除该条款后的条例草案进行表决。昨天下午,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首先对单独表决的方式进行了表决,过半票数同意采用这一表决方式。随后,对是否保留这一条款进行了单独表决,同意保留该条款的票数超过全体组成人员半数。最后,包含这一条款在内的《苏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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